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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00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林佩儒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00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⒈所示之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⒉所示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與附表編號⒊所列不應減刑之共同連續竊盜罪所處之有期徒刑貳年拾月,附表編號⒋所列不應減刑之共同恐嚇取財罪所處之有期徒刑貳年,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⒈、⒉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⒊、⒋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佩儒

書記官 陳玲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  編   號   │     ⒈     │     ⒉     │      ⒊      │      ⒋      │
├──────┼──────┼──────┼───────┼───────┤
│  罪   名   │連續施用第二│施用第一級毒│ 共同連續竊盜 │ 共同恐嚇取財 │
│            │級毒品      │品          │              │              │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2年10 │  有期徒刑2年 │
│            │            │            │月            │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刑法第320條第1│刑法第346條第1│
│            │條例第10條第│條例第10條第│項            │項            │
│            │2項         │1項         │              │              │
├──────┼──────┼──────┼───────┼───────┤
│  犯罪日期  │93年9 月間某│93年9月24日 │94年5月15日起 │  94年7月17日 │
│            │日起至94年9 │            │至94年10月13日│              │
│            │月14日      │            │              │              │
├──────┼──────┴──────┼───────┼───────┤
│偵查機關年度│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臺灣苗栗地方法│臺灣苗栗地方法│
│及案號      │度毒偵字第1135號及移送併案│院檢察署94年度│院檢察署94年度│
│            │94年度毒偵字第944 號及臺灣│偵字第2205、34│偵字第4872號、│
│            │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13、4263、4264│95年度偵緝字第│
│            │偵字第1656號              │、4969號及移送│96號、95年度偵│
│            │                          │併案94年度偵字│字第2728號    │
│            │                          │第4701、95年度│              │
│            │                          │偵字第194 、22│              │
│            │                          │1 、644 、1726│              │
│            │                          │號            │              │
├───┬──┼─────────────┼───────┼───────┤
│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臺灣高等法院臺│
│      │    │                          │院            │中分院        │
│      ├──┼─────────────┼───────┼───────┤
│      │案號│     94年度訴字第83號     │94年度訴字第65│96年度上易字第│
│      │    │                          │3號           │260號         │
│最  後├──┼─────────────┼───────┼───────┤
│事實審│判決│       94年10月27日       │ 95年10月12日 │ 96年5月16日  │
│      │日期│                          │              │              │
├───┼──┼─────────────┼───────┼───────┤
│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臺灣高等法院臺│
│      │    │                          │院            │中分院        │
│      ├──┼─────────────┼───────┼───────┤
│      │案號│      94年度訴字第83號    │94年度訴字第65│96年度上易字第│
│      │    │                          │3號           │260號         │
│ 確定 ├──┼─────────────┼───────┼───────┤
│ 判決 │判決│                          │              │              │
│      │確定│         95年1月12日      │  95年11月9日 │  96年6月11日 │
│      │日期│                          │              │              │
├───┴──┼─────────────┼───────┼───────┤
│合於中華民國│                          │              │              │
│九十六年罪犯│       第2條第1項第3款    │  不符合減刑  │  不符合減刑  │
│減刑條例    │                          │              │              │
├──────┼──────┬──────┼───────┼───────┤
│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年10 │有期徒刑2年( │
│公權期間或罰│15日        │15日        │月(不予減刑)│不予減刑)    │
│金額        │            │            │              │              │
├──────┼──────┴──────┼───────┼───────┤
│ 附    註   │ 苗栗地檢95年執字第289號  │苗栗地檢95年執│苗栗地檢96年執│
│            │                          │字第2477號    │字第1584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00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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