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66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6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訴字第366 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7 年9月2 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提出載有具體理由之上訴理由書,逾期未提出即以上訴不合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