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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6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林大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6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訴字第366 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7 年9月2 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提出載有具體理由之上訴理由書,逾期未提出即以上訴不合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 大 為

                書記官 蘇 文 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66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