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6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訴字第562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丙○○
- 選任辯護人
- 王勝和律師
- 被告
- 己○○
- 被告
- 辛○○
- 被告
- 甲○○
- 被告
- 戊○○
- 被告
- 庚○○
- 上五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 王勝和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
97年度偵字第681 號、第3535號、第3627號、第3816號),本院
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6 日下午 4
時許,在本院第3 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丙○○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己○○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緩刑貳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辛○○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緩刑貳年。甲○○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緩刑貳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戊○○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庚○○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緩刑貳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二、犯罪事實要旨:丙○○曾於民國86年間,因傷害致死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上更一字第44號刑事判決有期徒刑9 年確定,甫於95年2 月2 日執行完畢(構成累犯)。詎猶不知悔改,竟獨自或夥同己○○、辛○○、甲○○、戊○○、庚○○等人分別共同為下列犯行:
㈠丙○○個人犯行:丙○○在桃園縣平鎮市經營砂石場,並由戊○○負責看守,惟因懷疑戊○○勾結外人進入砂石場亂倒垃圾與廢土,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96年12月2 日晚上10時許,在該砂石場貨櫃屋內,先用BB槍(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射戊○○的腳,並向戊○○恫嚇稱:要讓伊好看等語,之後即走出貨櫃屋隨即折還,再向戊○○恫嚇稱:現在換真的槍,要把戊○○射殺,附近都是墓地隨便找個地方挖個洞,把戊○○埋掉也不會有人發現,交代戊○○的事再作不好,就把戊○○做掉,並用槍抵住戊○○頭部扣下板機,並恫嚇稱:這次沒有裝彈匣,下次就不是那麼簡單輕易放過你等語,致戊○○因而心生畏懼。
㈡丙○○、己○○、甲○○及庚○○共犯:嗣戊○○因上開情事對丙○○不滿,即將丙○○所有之車牌號碼SG-3432 號自用小客開走並將工地之出土工程資料帶走,丙○○懷疑至砂石場倒土之貨車司機丁○○為戊○○之友人,並與戊○○勾結,為逼戊○○出面返還上開物品,竟與己○○、甲○○、庚○○等人共同基於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恐嚇危害安全及使人行無義務之事之犯意聯絡:
1.於96年12月20日晚上11時50分許,由己○○以電話通知丁○○前去臺北縣樹林市○○路靠近備內街附近,丁○○即駕駛車牌號碼015-HF砂石車前往,再由己○○駕車前往該處搭載丁○○前往備內街與丙○○見面。嗣丙○○即令丁○○坐上己○○所駕駛之汽車,而妨害其行動自由,隨即丙○○亦上車,而共同將丁○○載至臺北縣新莊市○○路往林口一處山區。
2.嗣丙○○即掏出非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音效槍(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對空鳴槍,欲逼問戊○○下落,致丁○○嚇得跪地求饒,求丙○○不要開槍;後丙○○再令丁○○上車,仍由己○○開車,將丁○○載至臺北市○○區○○路118 號旁之工地,與甲○○、庚○○等人持續控制丁○○之行動自由。
3.迨於翌(21)日上午6、7時許,丙○○仍持續逼問丁○○關於戊○○之下落,丁○○因聯絡不到,丙○○即夥同己○○、甲○○、庚○○共同基於使人行無義務之事之犯意聯絡逼使丁○○簽下上開砂石車之讓渡書予丙○○,丁○○因丙○○人多勢眾,無奈簽下讓渡書交予丙○○,並由甲○○、庚○○在讓渡書上之見證人欄位簽名。後因丁○○聯絡上戊○○後,丙○○始讓翁耀慶離開。
㈢丙○○、己○○、戊○○、庚○○、甲○○、辛○○共犯:緣乙○○於96年11月21日在桃園縣平鎮市○○路雙連2 段149 號發生車輛衝入民宅車禍事故,案發後並與該戶屋主胡何秋菊達成協議,賠償被害屋主胡何秋菊新台幣(下同)62萬元,胡何秋菊即委託丙○○代為處理該賠償事宜。嗣丙○○因乙○○及肇事車車主壬○○遲不給付該賠償金,竟與己○○、戊○○、庚○○、甲○○、辛○○等5 人共同基於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恐嚇危害安全、使人行無義務之事及傷害之犯意聯絡:
1.於97年1 月19日共同將乙○○、壬○○控制在苗栗縣頭份鎮○○里○○路134-2 號C 棟屋內而妨害乙○○之行動自由。
2.復持胡何秋菊所簽立之委託書,向壬○○要求賠償150 萬元,並要求乙○○簽立150萬元之本票1張,稱是與胡何秋菊和解之金額,乙○○不從,丙○○即掏出手槍(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向乙○○恫嚇稱:若不從,就要把乙○○帶到臺北處理掉等語,致乙○○因而心生畏懼。嗣丙○○並用槍敲打乙○○之頭部,並由己○○、戊○○、庚○○、甲○○、辛○○等5 人共同毆打乙○○,致乙○○受有頭皮撕裂傷之傷害(傷害乙○○部分,業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
3.後丙○○又掏槍指向壬○○,強迫壬○○將其所有之車牌號碼112-JC號曳引車讓渡給丙○○,以解決乙○○之債務問題,壬○○因見乙○○遭丙○○等人毆打及丙○○拿槍指他,因而心生畏懼,無奈簽下該車之讓渡書,交予丙○○;嗣丙○○即指示己○○將乙○○所駕駛之該車牌號碼112- JC 號曳引車開走,並接續強迫乙○○簽立另一張面額240 萬元之本票,並稱該張本票是該曳引車價值之款項,要乙○○將240 萬元賠給壬○○,並再命乙○○簽立另1 張28萬元之本票,宣稱該張本票是要將該車變造車籍資料作為過戶之費用,乙○○因受丙○○等人毆打及持槍逼迫下,無奈簽下上開本票,合計面額418 萬元(面額分別係150 萬元、240 萬元、28萬元),交予丙○○後,乙○○與壬○○方得順利離開。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第302 條第1 項、第304 條第1 項、第305 條。
四、附記事項:
㈠檢察官起訴意旨原認事實要旨欄㈡3.及㈢3.被告等所為,均係涉犯刑法第304 條第1 項強制罪嫌;惟後經蒞庭檢察官當庭就事實要旨欄㈡3.部分,更正並變更起訴法條為刑法第346 條第2 項之恐嚇得利罪嫌,就事實要旨欄㈡3.部分,更正並變更起訴法條為刑法第346 條第1 項、第2 項之恐嚇取財罪及恐嚇得利罪嫌;末因被告等與被害人丁○○、乙○○達成和解,蒞庭檢察官復均當庭變更起訴法條為強制罪嫌。(見本院卷97年9 月25日準備程序筆錄第4、5頁、97年10月16日審判筆錄第4 頁)
㈡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係被告丙○○所有而供犯罪所用之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之。
㈢被告己○○、甲○○及庚○○應於本院判決確定且收受檢察官執行命令後,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 萬元(違反者依法得撤銷緩刑宣告),均併此敘明。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被告等論罪科刑表 ┌────┬──┬─────────────┬────────────────────┐ │被 告│編號│ 犯罪事實 │ 所犯罪名、宣告刑 │ ├────┼──┼─────────────┼────────────────────┤ │ │ 1 │事實要旨欄㈠恐嚇危害安全部│丙○○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分。 │肆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2 │事實要旨欄㈡1.剝奪他人行動│丙○○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累犯,處│ │ │ │自由部分。 │有期徒刑伍月。 │ │ ├──┼─────────────┼────────────────────┤ │ │ 3 │事實要旨欄㈡2.恐嚇危害安全│丙○○共同犯恐害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有期│ │ │ │部分。 │徒刑肆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4 │事實要旨欄㈡3.使人行無義務│丙○○共同犯強制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丙 ○ ○│ │之事部分。 │。 │ │ ├──┼─────────────┼────────────────────┤ │ │ 5 │事實要旨欄㈢1.剝奪他人行動│丙○○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累犯,處│ │ │ │自由部分。 │有期徒刑伍月。 │ │ ├──┼─────────────┼────────────────────┤ │ │ 6 │事實要旨欄㈢2.恐嚇危害安全│丙○○共同犯恐害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有期│ │ │ │部分。 │徒刑肆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7 │事實要旨欄㈢3.使人行無義務│丙○○共同犯強制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 │之事部分。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1 │事實要旨欄㈡1.剝奪他人行動│己○○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 │ │ │自由部分。 │刑肆月。 │ │ ├──┼─────────────┼────────────────────┤ │ │ 2 │事實要旨欄㈡2.恐嚇危害安全│己○○共同犯恐害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 │ │ │部分。 │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3 │事實要旨欄㈡3.使人行無義務│己○○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之事部分。 │ │ │己 ○ ○├──┼─────────────┼────────────────────┤ │ │ 4 │事實要旨欄㈢1.剝奪他人行動│己○○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 │ │ │自由部分。 │刑肆月。 │ │ ├──┼─────────────┼────────────────────┤ │ │ 5 │事實要旨欄㈢2.恐嚇危害安全│己○○共同犯恐害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 │ │ │部分。 │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6 │事實要旨欄㈢3.使人行無義務│己○○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 │ │ │之事部分。 │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1 │事實要旨欄㈢1.剝奪他人行動│辛○○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 │ │ │自由部分。 │刑肆月。 │ │ ├──┼─────────────┼────────────────────┤ │辛 ○ ○│ 2 │事實要旨欄㈢2.恐嚇危害安全│辛○○共同犯恐害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 │ │ │部分。 │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3 │事實要旨欄㈢3.使人行無義務│辛○○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 │ │ │之事部分。 │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1 │事實要旨欄㈡1.剝奪他人行動│甲○○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 │ │ │自由部分。 │刑肆月。 │ │ ├──┼─────────────┼────────────────────┤ │ │ 2 │事實要旨欄㈡2.恐嚇危害安全│甲○○共同犯恐害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 │ │ │部分。 │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3 │事實要旨欄㈡3.使人行無義務│甲○○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之事部分。 │ │ │甲 ○ ○├──┼─────────────┼────────────────────┤ │ │ 4 │事實要旨欄㈢1.剝奪他人行動│甲○○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 │ │ │自由部分。 │刑肆月。 │ │ ├──┼─────────────┼────────────────────┤ │ │ 5 │事實要旨欄㈢2.恐嚇危害安全│甲○○共同犯恐害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 │ │ │部分。 │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6 │事實要旨欄㈢3.使人行無義務│甲○○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 │ │ │之事部分。 │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事實要旨欄㈢1.剝奪他人行動│戊○○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 │ │ 1 │自由部分。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日。 │ │ ├──┼─────────────┼────────────────────┤ │ │ │事實要旨欄㈢2.恐嚇危害安全│戊○○共同犯恐害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貳│ │戊 ○ ○│ 2 │部分。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事實要旨欄㈢3.使人行無義務│戊○○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3 │之事部分。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 │ │ │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1 │事實要旨欄㈡1.剝奪他人行動│庚○○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 │ │ │自由部分。 │刑肆月。 │ │ ├──┼─────────────┼────────────────────┤ │ │ 2 │事實要旨欄㈡2.恐嚇危害安全│庚○○共同犯恐害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 │ │ │部分。 │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3 │事實要旨欄㈡3.使人行無義務│庚○○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之事部分。 │ │ │庚 ○ ○├──┼─────────────┼────────────────────┤ │ │ 4 │事實要旨欄㈢1.剝奪他人行動│庚○○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 │ │ │自由部分。 │刑肆月。 │ │ ├──┼─────────────┼────────────────────┤ │ │ 5 │事實要旨欄㈢2.恐嚇危害安全│庚○○共同犯恐害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 │ │ │部分。 │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6 │事實要旨欄㈢3.使人行無義務│庚○○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 │ │ │之事部分。 │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 └────┴──┴─────────────┴────────────────────┘ 附表二:沒收物品表 ┌──┬───────┬──────┬────────┐ │編號│ 扣 案 物 品 │ 數 量 │ 備 註 │ ├──┼───────┼──────┼────────┤ │ 1 │ 空 氣 槍 │ 參 枝 │左列扣案物品均為│ ├──┼───────┼──────┤被告丙○○所有而│ │ 2 │ 瓦 斯 鋼 瓶 │ 貳 瓶 │供事實要旨欄㈡2.│ ├──┼───────┼──────┤、㈢2.3.犯罪所用│ │ 3 │ 彈 匣 │ 壹 個 │之物,爰依刑法第│ ├──┼───────┼──────┤38條第1項第2款規│ │ 4 │ 鋼 珠 │ 壹 瓶 │定宣告沒收。 │ └──┴───────┴──────┴────────┘ 附記:本宣示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2 條: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5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 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 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