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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6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吳炳桂吳炳桂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易字第160號

                    97年度易字第186號

                    97年度易字第212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羈押於臺灣苗栗看守所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
國民身分證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97年度偵字第511 號)及追加起訴(97年度偵字第977 、1000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4 月14日下午4 時15分許,在本院第3 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累犯,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本件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1 、2 行「曾有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前科,經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10月,於民國(下同)96年8 月10日執行完畢出監」之記載,應予更正為「曾有竊盜等前科,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5 月,甫於民國(下同)96年8 月9 日執行完畢」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之記載(如附件)。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四、附記事項:按沒收為從刑之一種,依主從不可分原則,應附隨緊接於主刑之下而同時宣告;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物,係被告甲○○所有持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 款前段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審判長法 官 吳炳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盧 俊 良

審判長法 官 吳 炳 桂

書記官 盧 俊 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所犯罪名      │宣告刑        │扣押物品名稱│應執行刑        │
├──┼───────┼───────┼──────┼────────┤
│1   │竊盜罪        │處有期徒刑伍月│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鑰匙壹支沒│
│2   │竊盜罪        │處有期徒刑伍月│            │收。            │
├──┼───────┼───────┼──────┤                │
│3   │竊盜罪        │處有期徒刑伍月│鑰匙壹支    │                │
├──┼───────┼───────┼──────┤                │
│4   │竊盜罪        │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60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