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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8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魏宏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8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件編號一、二之罪,均減刑詳如附件編號一、二所載,與附件編號三、四、五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至附表編號三、四、五各罪,其犯罪時間分別係在96年5 月23日、96年5 月20日、96年5 月23日,不符合減刑規定,但仍請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1條、第12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宏安

書記官 廖鳳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8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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