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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苗簡字第109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林卉聆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苗簡字第1090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被告
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50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共同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之記載(如附件)。

二、審酌被告2 人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危害、生活狀況、智識程度,併參酌被告等於到案後坦認犯行,且已將竊得之物主動歸還被害人,被害人亦表示願原諒被告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均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啟自新。

三、應適用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

(二)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28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

(三)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20 條第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佰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林卉聆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7年度偵字第5060號
  被   告 甲○○ 男 39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苗栗縣苗栗市○○街11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丙○○ 男 32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苗栗縣苗栗市○○街41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竊盜、贓物案件,
    經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後,於民國91年9月30日入監服刑
    後,於94年6月8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甫於同年11月26日
    因假釋期滿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於97年9月4日下午7
    時50分許,與丙○○共同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由丙○○駕
    駛車牌號碼6H-6793號自小客車至苗栗縣造橋鄉○○村○○
    路103號之「連泰紙廠」內(當時紙廠廠房大門未關),由
    甲○○坐在該車之副駕駛座上把風,丙○○下車竊取電線1
    批(重約100公斤)後,2人共同將電線搬運至車上,開車逃
    離該處。嗣因紙廠員工LIPO CHAIWUT發現遭竊,告知紙廠負
    責人乙○○報警處理,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甲○○、丙○○坦承上情不諱,核與被害人乙○○
    、證人LIPO CHAIWUT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贓物認
    領保管單1份及照片6張等在卷可稽。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
    等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甲○○、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
    盜罪。被告間就前開犯罪,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係為共
    同正犯。又被告甲○○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罪刑執行情形
    ,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於受有期徒
    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
    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末請審酌被告
    於到案後坦認犯行,且已將竊得之物主動歸還被害人,被害
    人亦表示願原諒被告等情,予以從輕量刑,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檢 察 官  林  俊  杰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彭 國 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苗簡字第1090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