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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苗簡字第46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林卉聆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苗簡字第467號

上訴人
甲○○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簡易庭中華民國97年6 月10日所為之判決(97年度苗簡字第467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前揭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3 項,於簡易程序對於簡易判決上訴之案件時亦準用之。是對於超過上訴期間之簡易判決上訴案件,原審法院自應裁定駁回。

二、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7年6 月17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上訴期間應於同年6 月30日屆滿(以被告戶籍地認定,加計在途期間2 日,為6 月29日,該日為星期日,以次日代之),竟遲至同年7 月8 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由本院於同年7 月8 日收件,亦有本院收文章戳在卷可憑,本件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3 項、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林 卉 聆

  書記官 楊 慧 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苗簡字第467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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