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苗簡字第467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苗簡字第467號
- 上訴人
- 甲○○
-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簡易庭中華民國97年6 月10日所為之判決(97年度苗簡字第467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前揭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3 項,於簡易程序對於簡易判決上訴之案件時亦準用之。是對於超過上訴期間之簡易判決上訴案件,原審法院自應裁定駁回。
二、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7年6 月17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上訴期間應於同年6 月30日屆滿(以被告戶籍地認定,加計在途期間2 日,為6 月29日,該日為星期日,以次日代之),竟遲至同年7 月8 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由本院於同年7 月8 日收件,亦有本院收文章戳在卷可憑,本件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3 項、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