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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62號

妨害自由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林靜雯林靜雯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訴字第562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選任辯護人
王勝和律師
被告
己○○
被告
辛○○
被告
甲○○
被告
戊○○
被告
庚○○
上五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王勝和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

97年度偵字第681 號、第3535號、第3627號、第3816號),本院

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6 日下午 4

時許,在本院第3 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丙○○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己○○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緩刑貳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辛○○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緩刑貳年。甲○○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緩刑貳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戊○○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庚○○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緩刑貳年,並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二、犯罪事實要旨:丙○○曾於民國86年間,因傷害致死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上更一字第44號刑事判決有期徒刑9 年確定,甫於95年2 月2 日執行完畢(構成累犯)。詎猶不知悔改,竟獨自或夥同己○○、辛○○、甲○○、戊○○、庚○○等人分別共同為下列犯行:

㈠丙○○個人犯行:丙○○在桃園縣平鎮市經營砂石場,並由戊○○負責看守,惟因懷疑戊○○勾結外人進入砂石場亂倒垃圾與廢土,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96年12月2 日晚上10時許,在該砂石場貨櫃屋內,先用BB槍(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射戊○○的腳,並向戊○○恫嚇稱:要讓伊好看等語,之後即走出貨櫃屋隨即折還,再向戊○○恫嚇稱:現在換真的槍,要把戊○○射殺,附近都是墓地隨便找個地方挖個洞,把戊○○埋掉也不會有人發現,交代戊○○的事再作不好,就把戊○○做掉,並用槍抵住戊○○頭部扣下板機,並恫嚇稱:這次沒有裝彈匣,下次就不是那麼簡單輕易放過你等語,致戊○○因而心生畏懼。

㈡丙○○、己○○、甲○○及庚○○共犯:嗣戊○○因上開情事對丙○○不滿,即將丙○○所有之車牌號碼SG-3432 號自用小客開走並將工地之出土工程資料帶走,丙○○懷疑至砂石場倒土之貨車司機丁○○為戊○○之友人,並與戊○○勾結,為逼戊○○出面返還上開物品,竟與己○○、甲○○、庚○○等人共同基於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恐嚇危害安全及使人行無義務之事之犯意聯絡:

1.於96年12月20日晚上11時50分許,由己○○以電話通知丁○○前去臺北縣樹林市○○路靠近備內街附近,丁○○即駕駛車牌號碼015-HF砂石車前往,再由己○○駕車前往該處搭載丁○○前往備內街與丙○○見面。嗣丙○○即令丁○○坐上己○○所駕駛之汽車,而妨害其行動自由,隨即丙○○亦上車,而共同將丁○○載至臺北縣新莊市○○路往林口一處山區。

2.嗣丙○○即掏出非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列管之音效槍(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對空鳴槍,欲逼問戊○○下落,致丁○○嚇得跪地求饒,求丙○○不要開槍;後丙○○再令丁○○上車,仍由己○○開車,將丁○○載至臺北市○○區○○路118 號旁之工地,與甲○○、庚○○等人持續控制丁○○之行動自由。

3.迨於翌(21)日上午6、7時許,丙○○仍持續逼問丁○○關於戊○○之下落,丁○○因聯絡不到,丙○○即夥同己○○、甲○○、庚○○共同基於使人行無義務之事之犯意聯絡逼使丁○○簽下上開砂石車之讓渡書予丙○○,丁○○因丙○○人多勢眾,無奈簽下讓渡書交予丙○○,並由甲○○、庚○○在讓渡書上之見證人欄位簽名。後因丁○○聯絡上戊○○後,丙○○始讓翁耀慶離開。

㈢丙○○、己○○、戊○○、庚○○、甲○○、辛○○共犯:緣乙○○於96年11月21日在桃園縣平鎮市○○路雙連2 段149 號發生車輛衝入民宅車禍事故,案發後並與該戶屋主胡何秋菊達成協議,賠償被害屋主胡何秋菊新台幣(下同)62萬元,胡何秋菊即委託丙○○代為處理該賠償事宜。嗣丙○○因乙○○及肇事車車主壬○○遲不給付該賠償金,竟與己○○、戊○○、庚○○、甲○○、辛○○等5 人共同基於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恐嚇危害安全、使人行無義務之事及傷害之犯意聯絡:

1.於97年1 月19日共同將乙○○、壬○○控制在苗栗縣頭份鎮○○里○○路134-2 號C 棟屋內而妨害乙○○之行動自由。

2.復持胡何秋菊所簽立之委託書,向壬○○要求賠償150 萬元,並要求乙○○簽立150萬元之本票1張,稱是與胡何秋菊和解之金額,乙○○不從,丙○○即掏出手槍(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向乙○○恫嚇稱:若不從,就要把乙○○帶到臺北處理掉等語,致乙○○因而心生畏懼。嗣丙○○並用槍敲打乙○○之頭部,並由己○○、戊○○、庚○○、甲○○、辛○○等5 人共同毆打乙○○,致乙○○受有頭皮撕裂傷之傷害(傷害乙○○部分,業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

3.後丙○○又掏槍指向壬○○,強迫壬○○將其所有之車牌號碼112-JC號曳引車讓渡給丙○○,以解決乙○○之債務問題,壬○○因見乙○○遭丙○○等人毆打及丙○○拿槍指他,因而心生畏懼,無奈簽下該車之讓渡書,交予丙○○;嗣丙○○即指示己○○將乙○○所駕駛之該車牌號碼112- JC 號曳引車開走,並接續強迫乙○○簽立另一張面額240 萬元之本票,並稱該張本票是該曳引車價值之款項,要乙○○將240 萬元賠給壬○○,並再命乙○○簽立另1 張28萬元之本票,宣稱該張本票是要將該車變造車籍資料作為過戶之費用,乙○○因受丙○○等人毆打及持槍逼迫下,無奈簽下上開本票,合計面額418 萬元(面額分別係150 萬元、240 萬元、28萬元),交予丙○○後,乙○○與壬○○方得順利離開。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第302 條第1 項、第304 條第1 項、第305 條。

四、附記事項:

㈠檢察官起訴意旨原認事實要旨欄㈡3.及㈢3.被告等所為,均係涉犯刑法第304 條第1 項強制罪嫌;惟後經蒞庭檢察官當庭就事實要旨欄㈡3.部分,更正並變更起訴法條為刑法第346 條第2 項之恐嚇得利罪嫌,就事實要旨欄㈡3.部分,更正並變更起訴法條為刑法第346 條第1 項、第2 項之恐嚇取財罪及恐嚇得利罪嫌;末因被告等與被害人丁○○、乙○○達成和解,蒞庭檢察官復均當庭變更起訴法條為強制罪嫌。(見本院卷97年9 月25日準備程序筆錄第4、5頁、97年10月16日審判筆錄第4 頁)

㈡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係被告丙○○所有而供犯罪所用之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之。

㈢被告己○○、甲○○及庚○○應於本院判決確定且收受檢察官執行命令後,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 萬元(違反者依法得撤銷緩刑宣告),均併此敘明。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五、本判決除有下列情形外,不得上訴:㈠於本院訊問被告並告以所認罪名、法定刑及所喪失權利之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㈡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㈢被告所犯之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1審案件。㈣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㈤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㈥協商判決所科之刑,非屬宣告緩刑之刑、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六、如不服本件判決,而有前項各款所列情形之1 者,得自收受本判決筆錄正本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2 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審判長法 官 林靜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千瑄

審判長法 官 林靜雯

書記官 劉千瑄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被告等論罪科刑表
┌────┬──┬─────────────┬────────────────────┐
│被    告│編號│        犯罪事實          │          所犯罪名、宣告刑              │
├────┼──┼─────────────┼────────────────────┤
│        │ 1  │事實要旨欄㈠恐嚇危害安全部│丙○○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分。                      │肆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2  │事實要旨欄㈡1.剝奪他人行動│丙○○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累犯,處│
│        │    │自由部分。                │有期徒刑伍月。                          │
│        ├──┼─────────────┼────────────────────┤
│        │ 3  │事實要旨欄㈡2.恐嚇危害安全│丙○○共同犯恐害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有期│
│        │    │部分。                    │徒刑肆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4  │事實要旨欄㈡3.使人行無義務│丙○○共同犯強制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丙 ○ ○│    │之事部分。                │。                                      │
│        ├──┼─────────────┼────────────────────┤
│        │ 5  │事實要旨欄㈢1.剝奪他人行動│丙○○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累犯,處│
│        │    │自由部分。                │有期徒刑伍月。                          │
│        ├──┼─────────────┼────────────────────┤
│        │ 6  │事實要旨欄㈢2.恐嚇危害安全│丙○○共同犯恐害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有期│
│        │    │部分。                    │徒刑肆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7  │事實要旨欄㈢3.使人行無義務│丙○○共同犯強制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
│        │    │之事部分。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1  │事實要旨欄㈡1.剝奪他人行動│己○○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
│        │    │自由部分。                │刑肆月。                                │
│        ├──┼─────────────┼────────────────────┤
│        │ 2  │事實要旨欄㈡2.恐嚇危害安全│己○○共同犯恐害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
│        │    │部分。                    │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3  │事實要旨欄㈡3.使人行無義務│己○○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之事部分。                │                                        │
│己 ○ ○├──┼─────────────┼────────────────────┤
│        │ 4  │事實要旨欄㈢1.剝奪他人行動│己○○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
│        │    │自由部分。                │刑肆月。                                │
│        ├──┼─────────────┼────────────────────┤
│        │ 5  │事實要旨欄㈢2.恐嚇危害安全│己○○共同犯恐害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
│        │    │部分。                    │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6  │事實要旨欄㈢3.使人行無義務│己○○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
│        │    │之事部分。                │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1  │事實要旨欄㈢1.剝奪他人行動│辛○○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
│        │    │自由部分。                │刑肆月。                                │
│        ├──┼─────────────┼────────────────────┤
│辛 ○ ○│ 2  │事實要旨欄㈢2.恐嚇危害安全│辛○○共同犯恐害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
│        │    │部分。                    │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3  │事實要旨欄㈢3.使人行無義務│辛○○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
│        │    │之事部分。                │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1  │事實要旨欄㈡1.剝奪他人行動│甲○○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
│        │    │自由部分。                │刑肆月。                                │
│        ├──┼─────────────┼────────────────────┤
│        │ 2  │事實要旨欄㈡2.恐嚇危害安全│甲○○共同犯恐害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
│        │    │部分。                    │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3  │事實要旨欄㈡3.使人行無義務│甲○○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之事部分。                │                                        │
│甲 ○ ○├──┼─────────────┼────────────────────┤
│        │ 4  │事實要旨欄㈢1.剝奪他人行動│甲○○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
│        │    │自由部分。                │刑肆月。                                │
│        ├──┼─────────────┼────────────────────┤
│        │ 5  │事實要旨欄㈢2.恐嚇危害安全│甲○○共同犯恐害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
│        │    │部分。                    │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6  │事實要旨欄㈢3.使人行無義務│甲○○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
│        │    │之事部分。                │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事實要旨欄㈢1.剝奪他人行動│戊○○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
│        │ 1  │自由部分。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日。                                    │
│        ├──┼─────────────┼────────────────────┤
│        │    │事實要旨欄㈢2.恐嚇危害安全│戊○○共同犯恐害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貳│
│戊 ○ ○│ 2  │部分。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事實要旨欄㈢3.使人行無義務│戊○○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3  │之事部分。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        │    │                          │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1  │事實要旨欄㈡1.剝奪他人行動│庚○○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
│        │    │自由部分。                │刑肆月。                                │
│        ├──┼─────────────┼────────────────────┤
│        │ 2  │事實要旨欄㈡2.恐嚇危害安全│庚○○共同犯恐害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
│        │    │部分。                    │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3  │事實要旨欄㈡3.使人行無義務│庚○○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之事部分。                │                                        │
│庚 ○ ○├──┼─────────────┼────────────────────┤
│        │ 4  │事實要旨欄㈢1.剝奪他人行動│庚○○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
│        │    │自由部分。                │刑肆月。                                │
│        ├──┼─────────────┼────────────────────┤
│        │ 5  │事實要旨欄㈢2.恐嚇危害安全│庚○○共同犯恐害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
│        │    │部分。                    │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6  │事實要旨欄㈢3.使人行無義務│庚○○共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
│        │    │之事部分。                │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
└────┴──┴─────────────┴────────────────────┘
附表二:沒收物品表
┌──┬───────┬──────┬────────┐
│編號│ 扣 案 物 品  │  數    量  │  備  註        │
├──┼───────┼──────┼────────┤
│ 1  │  空 氣 槍    │  參    枝  │左列扣案物品均為│
├──┼───────┼──────┤被告丙○○所有而│
│ 2  │ 瓦 斯 鋼 瓶  │  貳    瓶  │供事實要旨欄㈡2.│
├──┼───────┼──────┤、㈢2.3.犯罪所用│
│ 3  │  彈    匣    │  壹    個  │之物,爰依刑法第│
├──┼───────┼──────┤38條第1項第2款規│
│ 4  │  鋼    珠    │  壹    瓶  │定宣告沒收。    │
└──┴───────┴──────┴────────┘
附記:本宣示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2 條: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5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 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 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62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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