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60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5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柳章峰柳章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7年度訴字第855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4之18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1404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 月23日上午11時30分許,在本院第10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肆壹公克)沒收銷燬之、注射針筒陸支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甲○○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94年7 月18日停止戒治出所,於94年12月12日強制戒治期滿,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戒毒偵字第37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不知悔改,於前述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復基於施用第1 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97年9 月25日上午10時許,在其苗栗縣竹南鎮海口里海口尾保安林19鄰4 之18號(門牌整編前為苗栗縣竹南鎮○○里○○鄰○○路427號)住處,以將海洛因摻水置於針筒內注射於右手肌肉之方式,施用第1 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竹南派出所員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於97年9 月25日下午1 時45分許,至其上開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甲○○所有之海洛因1 包(淨重0.41公克)、注射針筒6支,因甲○○未在家,通知甲○○到派出所接受調查,甲○○到案後,除向警方坦承上情外,並同意警方對其採尿送驗結果,其尿液確有海洛因之代謝物嗎啡陽性反應。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請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檢察官偵查起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書記官 陳采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55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