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823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易字第823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起訴案號:98年度偵字第4584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1 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10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顏子濱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乙○○犯竊盜罪伍次,均累犯,每次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乙○○曾因竊盜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7 月、6 月、8 月、3 月確定,嗣經減刑為3 月、3 月15日、3 月、4 月、1 月15日,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2 月,甫於民國97年5 月15日因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認為木雕之福德正神神像及福德正神圖像,感覺像瘟神,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後為下列5 次之竊盜行為:(1 )於98年6月10日上午10時許,在苗栗縣苗栗市勝利里54號對面之福德祠內,徒手竊取戊○○管理之福德正神木雕神像1 尊、金紙1 疊,得手後隨即以機車載運至苗栗縣苗栗市○○路與維祥街口旁之菜園,以點燃金紙將上開神像焚燒半毀。
(2 )於98年6 月13日下午1 時許,在苗栗縣苗栗市勝利里146號後方之福德祠內,徒手竊取丁○○管理之福德正神木雕神像1 尊、金紙1 疊,得手後隨即持至該廟後方,點燃金紙焚燒上開神像,未燒完離開,復於翌日下午2 時許,再回該廟後方,將已半毀之神像全部燒毀。
(3 )於98年6 月16日上午11時許,在苗栗縣苗栗市○○路755號後方之福德祠內,徒手竊取甲○○管理之福德正神木雕神像1 尊、金紙1 疊,得手後以機車載至苗栗縣苗栗市○○路1080巷口福德祠旁空地,點燃金紙將上開神像全部燒毀。
(4 )於98年6 月29日晚上11時許,在苗栗縣苗栗市○○路755號後方之福德祠內,徒手竊取甲○○管理之福德正神木雕神像1 尊、金紙1 疊,得手後以機車載至苗栗縣苗栗市玉清里玉清宮公園北側空地,點燃金紙將上開神像全部燒毀。
(5 )於98年7 月9 日晚上9 時許,在苗栗縣苗栗市○○路755號後方之福德祠內,徒手竊取甲○○管理之福德正神圖像1 幅、金紙1 疊,得手後直接拿到該廟前約20公尺之空地,點燃金紙將上開圖像全部燒毀。
(二)嗣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南苗派出所員警,於98年7 月30日上午7 時20分許,接獲苗栗縣苗栗市勝利里里長孫建芳報案稱,在苗栗縣苗栗市勝利里篤行新村籃球場旁,有一名男子行跡可疑,懷疑其係近來竊取福德正神神像之人,警方遂趕至現場盤問乙○○,乙○○在警方尚未掌握確切證據前,主動向警方供出上情而自首。
(三)案經戊○○、甲○○訴由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報請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