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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苗簡字第1023號

贓物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周靜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苗簡字第1023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偵緝字第13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丙○○犯收受贓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係收受來路不明之自用小貨車1 輛,及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適用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

(二)刑法第349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

(三)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2 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49 條(普通贓物罪)收受贓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周靜妮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偵緝字第137號
    被      告  丙○○  男  27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苗栗縣卓蘭鎮○○里○○街47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前因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民
    國94年4月13日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於97年7 月7日上午
    某時許,明知未懸掛車牌(原車牌號碼為KT- 0268)之自用
    小貨車係屬來源不明之贓物,竟仍向姓名年籍不詳之「羅國
    彰」,在台中縣東勢鎮永盛巷附近收受使用。後於同日上午
    上午11時30分許,在臺中縣東勢鎮○○里○○路永盛巷口為
    警查獲,並扣得上開失竊車輛一部。
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東勢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丙○○坦承自友人處取得上開扣案之未懸掛車牌之
    自用小貨車,並於前開時、地為警查獲並開罰單等情不諱,
    復有上開自用小貨車所有人乙○○、使用人甲○○於警詢時
    稱:該車在97年7月5日失竊,當時未完成報案手續,因為該
    車在92年已經報廢,後來因接到罰單,97年9月8日方報失竊
    ,後來罰單才去申訴等語,復有車籍資料1份等附卷可稽。
    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收受贓物罪嫌。又被告前
    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 份附卷可
    參,5 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
    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移送意旨雖以上開車輛為被
    告所竊,而認其涉有竊盜罪嫌;惟此部分尚乏證據佐證,併
    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檢察官  葉 竹 鳳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 素 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苗簡字第1023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贓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