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苗簡字第1023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苗簡字第1023號
- 聲請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丙○○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偵緝字第13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丙○○犯收受贓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係收受來路不明之自用小貨車1 輛,及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適用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
(二)刑法第349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
(三)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2 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49 條(普通贓物罪)收受贓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偵緝字第137號
被 告 丙○○ 男 27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苗栗縣卓蘭鎮○○里○○街47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前因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民
國94年4月13日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於97年7 月7日上午
某時許,明知未懸掛車牌(原車牌號碼為KT- 0268)之自用
小貨車係屬來源不明之贓物,竟仍向姓名年籍不詳之「羅國
彰」,在台中縣東勢鎮永盛巷附近收受使用。後於同日上午
上午11時30分許,在臺中縣東勢鎮○○里○○路永盛巷口為
警查獲,並扣得上開失竊車輛一部。
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東勢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丙○○坦承自友人處取得上開扣案之未懸掛車牌之
自用小貨車,並於前開時、地為警查獲並開罰單等情不諱,
復有上開自用小貨車所有人乙○○、使用人甲○○於警詢時
稱:該車在97年7月5日失竊,當時未完成報案手續,因為該
車在92年已經報廢,後來因接到罰單,97年9月8日方報失竊
,後來罰單才去申訴等語,復有車籍資料1份等附卷可稽。
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收受贓物罪嫌。又被告前
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 份附卷可
參,5 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
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移送意旨雖以上開車輛為被
告所竊,而認其涉有竊盜罪嫌;惟此部分尚乏證據佐證,併
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檢察官 葉 竹 鳳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 素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