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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苗簡字第83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周靜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苗簡字第835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國民身分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45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之物、價值、所生之危害、犯後態度、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適用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

(二)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

(三)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20 條第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周靜妮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偵字第4568號
  被   告 甲○○ 男 41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苗栗縣頭份鎮○○里○鄰○○路226
             巷19弄29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98年8月29日12時許
    ,在桃園縣楊梅鎮○○路中華映管楊梅廠附近,徒手竊取乙
    ○○所有車牌號碼JQ─2443號自小客車之車牌2面。得手後
    甲○○將之懸掛於其妻林文玉所有車牌號碼7835─RV號自小
    客車之前後。嗣於98年8月30日15時10分許,在苗栗縣竹南
    鎮○○○路與龍江街口,經巡邏員警查詢車籍發現不符,始
    查獲上情。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甲○○之自白;㈡被害人乙○○之指訴;㈢查
    獲員警偵查報告、扣押物品清單、贓物認領保管單、警政e
    網通受理報案e化平台系統畫面、車籍查詢─基本資料詳細
    畫面、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各1件、照片5
    張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檢 察 官  盧明軒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6   日
                            書  記  官 歐維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苗簡字第835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