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49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49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羈押於臺灣苗栗看守所)
- 指定辯護人
- 張智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3638號、98年度毒偵字第84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罪嫌重大,又無法覓保,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9 月10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本案業經辯論終結,並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新臺幣5 萬元(尚未定讞),尚難期待被告於涉此刑期之下,能自動到案接受審判、執行,且其仍覓保無著,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故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12月10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