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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96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魏宏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964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所為之判決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犯罪事實要旨欄內關於「黃志強」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犯罪事實要旨欄內關於「黃志強」之記載,係屬誤寫,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宏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雅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964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