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9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07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985號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98年度偵字第5361號、第5402號、第5410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玖月;又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之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又犯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於下列時、地,為如后竊盜行為: 1.民國98年6 月20日20時許,持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一字起子1 支,在苗栗縣公館鄉○○村○○路公館衛生所旁,竊取乙○○所有之車牌號碼4603-VS 號自用小客車1 部,得手後供己代步使用(合於自首規定)(事實1 )。 2.98年7 月22日5 時30分許,持客觀上可供兇器使用之老虎鉗及扳手各1 支,在苗栗縣大湖鄉富興村台3 線南下129.5 公里處旁,破壞蘇雲勝經營之「蜜糖甜心檳榔攤」之鐵窗後,進入竊取蘇雲勝置於其內準備販售之香菸全數,再以前開扳手鬆開固定該檳榔攤內之BOTH牌冷氣機螺絲,進而竊取該冷氣機1 台(事實2 )。 3.同日17時許,在苗栗縣卓蘭鎮坪林里坪林25-3號,徒手破壞該屋浴室鐵窗後進入,竊取趙慶源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物(事實3 )。 前開甲○○所有供犯罪所用之一字起子、老虎鉗及扳手各1 支,均於用畢後丟棄。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甲○○於審理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被害人乙○○、蘇雲勝、趙慶源於警詢時之證述。(三)失車-唯讀案件基本資料1 紙。 (四)贓物認領保管單2 紙。 (五)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 三、累犯加重其刑: 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2 分之1 」,刑法第47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於93年間曾因犯竊盜罪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3年度易字第58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及93年度易字第59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後經本院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 年5 月確定,嗣逢減刑而減為有期徒刑1 年2 月又15日確定,執行後一度假釋出監,假釋被撤銷後執行殘刑4 月23日,甫於98年7 月2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上開被告於事實2 、事實3 之竊盜犯行,均係於98年7 月22日所為,核與前揭規定相符,均予以加重其刑。 四、自首得減輕其刑: 按「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62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於事實1 之竊盜犯行,係於警員尚未發覺之前,即主動向警員自首該部分之犯行,並接受裁判,有警詢筆錄在卷可憑(參98年度偵字第5361號偵查卷第7 頁),核與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之要件相合,爰予以減輕其刑。 五、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 (二)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第47條第1 項、第62條前段、第51條第5 款。 六、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製作。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怡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 清 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蕭 雅 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 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附表: ┌──┬──────────────────┬─────┬──┐ │編號│品名 │顏色 │數量│ ├──┼──────────────────┼─────┼──┤ │1 │飛利浦牌DVD 影音播放器主機 │銀色 │1 台│ ├──┼──────────────────┼─────┼──┤ │2 │E&S 牌DVD 多媒體影音播放器 │香檳銀色 │1 台│ ├──┼──────────────────┼─────┼──┤ │3 │Y&Y 牌無線麥克風傳輸主機 │香檳銀色 │1 台│ ├──┼──────────────────┼─────┼──┤ │4 │PX牌數位電視機接收器 │銀色 │1 台│ ├──┼──────────────────┼─────┼──┤ │5 │TONSING 牌聲音擴大機 │香檳銀色 │1 台│ ├──┼──────────────────┼─────┼──┤ │6 │BUCK牌木質音箱 │原木色 │1 對│ ├──┼──────────────────┼─────┼──┤ │7 │裝有DVD 光碟片80片之DVD 置放包 │黑色 │1 個│ ├──┼──────────────────┼─────┼──┤ │8 │SANYO 牌CD/MP3播放器 │黑色 │1 台│ ├──┼──────────────────┼─────┼──┤ │9 │遙控器 │ │4 支│ ├──┼──────────────────┼─────┼──┤ │10 │遙控器收納盒 │黑色 │1 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