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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苗簡字第54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林卉聆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苗簡字第547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國民身分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毒偵字第66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前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猶未能斷絕毒癮,顯見其改善之能力薄弱。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施用毒品侵害個人、家庭、社會、國家所生之危害、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三)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林卉聆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毒偵字第662號
  被   告 甲○○ 男 27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苗栗縣卓蘭鎮坪林里坪林83之1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
    、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5年4 月18日
    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字第60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詎其猶不知悔改,於前述觀察、勒戒執行完
    畢釋放後,五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8年5
    月12日14時14分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地點,
    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因甲○
    ○為本署之受保護管束人,於98年5 月12日經觀護人室採尿
    送驗,結果檢出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因而獲悉上
    情。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本案之證據清單臚列如下:
  ㈠被告甲○○於偵訊中之供述:辯稱伊可能是朋友在吸食毒品
    的時候,在旁邊吸到二手煙云云。
  ㈡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施用毒品犯受保護管束人尿液檢體
    監管紀錄表一紙:證明編號000000000 號之尿液檢體,確係
    自被告身體排放採集之代謝物。
  ㈢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年5 月21日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
    驗報告乙紙:證明被告之尿液檢體,經送確認檢驗結果,呈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之事實。
  ㈣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及矯正簡表
    各乙份:證明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執行
    完畢,本件係釋放後五年內再犯之案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檢察官  李基彰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雷娟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苗簡字第547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