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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4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黃佩韻黃佩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訴字第247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742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5 月27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3 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轉讓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2 項。

四、附記事項:本件業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審判長法 官 黃佩韻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巫 穎

審判長法 官 黃佩韻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2 項: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70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47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