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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49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49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羈押於臺灣苗栗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
張智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3638號、98年度毒偵字第84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罪嫌重大,又無法覓保,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9 月10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本案業經辯論終結,並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新臺幣5 萬元(尚未定讞),尚難期待被告於涉此刑期之下,能自動到案接受審判、執行,且其仍覓保無著,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故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12月10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書記官 陳玲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49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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