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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8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林靜雯林靜雯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8年度訴字第886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1377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 月21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3 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秀吟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前科資料:甲○○前因毒品案件,於民國93年11月30日經臺中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1235號分別判決有期徒刑1 年10月、8 月確定,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5 月,嗣於95年10月23日因假釋出監,甫於95年12月27日因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構成累犯)

㈡詎甲○○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98年8 月21日上午8 時許,在其址位於臺中縣神岡鄉○○路301 巷3 之2 號之居所內,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同日15時50分許,其因行跡可疑,為警在臺中縣后里鄉○○路與馬場路口查獲,經採集其尿液送驗後而查悉上情。

㈢案經臺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附錄本宣示判決筆錄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本判決除有下列情形外,不得上訴:㈠於本院訊問被告並告以所認罪名、法定刑及所喪失權利之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㈡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㈢被告所犯之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1 審案件。㈣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㈤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㈥協商判決所科之刑,非屬宣告緩刑之刑、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五、如不服本件判決,而有前項各款所列情形之1 者,得自收受本判決筆錄正本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2 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審判長法 官 林靜雯

           書記官 劉千瑄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千瑄

審判長法 官 林靜雯

書記官 劉千瑄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86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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