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578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578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甲○○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9 月2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應補充記載「選任辯護人甲○○律師」。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內漏載「選任辯護人甲○○律師」,此漏載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予補充記載。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