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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98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柳章峰柳章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易字第983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1083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5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顏子濱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零點貳肆公克)沒收銷燬之、吸食器壹組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甲○○有下列構成累犯之前科紀錄:①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3年6 月28日以93年度苗簡字第35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於93年9 月23日確定。②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3年12月31日以93年度易字第61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於94年1 月31日確定。嗣上開兩案件經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7 月確定,於95年3 月14日因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甲○○又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8年9 月29日出所,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88年9 月28日以88年度毒偵緝字第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上開觀察、勒戒未收其實效,甲○○於該次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 年內,復有下列施用毒品之犯行:①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9年4 月14日出所,由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89年4 月10日以89年毒偵字第67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②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強制戒治,於92年2 月4 日期滿執行完畢;至其刑事責任部分,則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於91年2 月6 日以90年度易字第28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於91年3 月4 日確定。

(三)詎甲○○仍未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9年7 月26日下午2 時許,在苗栗縣苗栗市○○里○○地○道牆角,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吸食器內,用打火機(未扣案)點火燒烤吸取煙霧之方式,施用第2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北苗派出所巡邏員警,於99年7 月30日下午3 時50分許,巡邏至苗栗縣苗栗市○○○路113 巷62號甲○○住處前時,發現屋內之人形跡可疑,徵得甲○○同意後進入屋內察看,當場扣得甲○○所有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袋重0.24公克)及吸食器1 組等物,甲○○除向警方坦承上情外,並同意警方對其採尿送驗結果,其尿液確呈有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四)案經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報請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四、附記事項:按依修正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僅限於「初犯」及「5 年後再犯」二種情形,始應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倘被告於5 年內已再犯,經依法追訴處罰,縱其第3次(或第3 次以上)再度施用毒品之時間,在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5 年以後,已不合於「5 年後再犯」之規定,依最高法院95年度台非字第59號、第65號判決意旨,及最高法院95年度第7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無再送觀察、勒戒之必要,檢察官應逕予起訴。查本件被告雖係觀察、勒戒執行完畢滿5 年後再犯,惟被告於前次觀察、勒戒期滿執行完畢後5 年內,仍有施用毒品之犯行,經檢察機關及法院追訴處罰,檢察官對本案逕予起訴,程序自屬合法,附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書記官 陳采瑜

檢察官偵查起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書記官 陳采瑜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983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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