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5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苗簡字第120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周靜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苗簡字第1207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詹承鋒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16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詹承鋒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經觀察、勒戒之後,猶未能斷絕毒癮,顯見其改善之能力薄弱,及其犯罪動機、目的、犯後承認犯行之態度、施用毒品侵害個人、家庭、社會、國家所生之危害,併參酌被告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三)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周靜妮

書記官 巫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毒偵字第1674號
    被      告  詹承鋒  男  27歲(民國○○年○月○○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苗栗縣大湖鄉○○路1巷2之1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詹承鋒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
    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98年8月14日執行完畢釋放,
    並經本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80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惟上開觀察、勒戒並無法收其實效,詹承鋒於上述觀察、
    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
    命之犯意,於99年8月2日16、17時許,在其位於苗栗縣大湖
    鄉○○路151之1號之工作室內,施用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
    為毒品列管人口,經警通知於99年8月2日21時許,前往苗栗
    縣警察局大湖分局大湖派出所採集尿液,經送檢驗而查悉上
    情。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詹承鋒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列管毒品人口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影本1紙。
(三)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於99年9月03日
    出具之尿液檢驗報告1紙。
(四)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及矯正簡表
    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檢  察  官  黃  智  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書  記  官  林  咨  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苗簡字第1207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