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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苗簡字第136號

妨害國幣懲治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周靜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苗簡字第136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5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犯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五條之損毀幣券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已損毀如附表所示之新臺幣紙幣共貳張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因細故即毀損告訴人甲○○所持有之新臺幣紙鈔,及犯後態度、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損毀紙幣2 張,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爰依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6條之規定沒收之。

三、應適用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

(二)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5 條、第6 條。

(三)刑法11條、第42條第3 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五條:故意損毀幣券,致不堪行使者,處所損毀幣額五倍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周靜妮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面額 │張數│            編號                    │
├──┼───┼──┼──────────────────┤
│    │新台幣│    │HS437181WA                          │
│ 01 │500元 │  1 │                                    │
├──┼───┼──┼──────────────────┤
│ 02 │新台幣│  1 │DT355391ZF                          │
│    │100元 │    │                                    │
├──┼───┼──┼──────────────────┤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偵字第153號
    被      告  乙○○  女  38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苗栗縣通霄鎮○○里○○鄰○○路66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於民國98年12月15日凌晨0時50分許,在苗栗縣通霄鎮
    平安里10鄰竹林路66號住處,因細故與其夫甲○○發生爭吵,
    乙○○基於毀損鈔券之故意,徒手將甲○○置於住處2樓客廳
    桌上皮夾內之新臺幣(下同)600元(500元1張、編號HS43718
    1WA,100元1張、編號DT355391ZF)鈔券撕毀致令不堪使用
    。嗣經警接獲甲○○報案後查知上情。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供承不諱,核與被害人甲○○
    證述情節相符,並有現場照片2張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
    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5條之故意損毀幣券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5    日
                              檢  察  官   葉  柏  岳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     日
                              書  記  官  彭  國  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苗簡字第136號於民國 99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國幣懲治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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