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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苗簡字第39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周靜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苗簡字第398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0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陸包(合計含袋重柒點壹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無故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戕害自己身心之潛在危害,惟其持有毒品之數量非鉅,及其素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6 包(合計含袋重7.12公克)為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應適用之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

(三)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6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周靜妮

書記官 巫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 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 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
定之。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偵字第2013號
    被      告  甲○○  男  50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苗栗縣苗栗市○○里○○鄰○○街23
                        2巷42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
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犯罪事實:
    甲○○(涉嫌酒後駕車公共危險部分,另案經臺灣苗栗地方
    法院判決處罰金新台幣50000元確定)於民國99年2月9日晚
    間9時許,在苗栗縣苗栗市某KTV內,以新臺幣6,000元之價
    格向綽號「阿成」之年籍姓名不詳男子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6包(含袋重7.12公克)後,即自該時起持有上開
    毒品,欲供己施用。嗣於同日晚間11時許,其酒後駕駛車
    7P-9819號自小客車行經苗栗縣苗栗市○○路與國華路口時
    ,因違規未繫安全帶,為警攔檢盤查,並當場自其外套左口
    袋內扣得其所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包後,始悉上
    情。案經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報告偵辦。
二、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99年4月12日草療鑑字第0990300
      228號鑑定書1紙。
(三)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6包(含袋重7.12公克)。
三、所犯法條:
    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
    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為第二級毒
    品,併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4    日
                          檢察官  盧美如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美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苗簡字第398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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