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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苗簡字第74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周靜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苗簡字第742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34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已有多次竊盜紀錄,猶不知警惕而再犯,併參酌被告犯罪之目的、動機、手段、所竊取之物、價值、犯後坦承態度、所生之危害、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應適用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

(二)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三)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 項、第2 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簡易庭 法 官 周靜妮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3 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偵字第3493號
    被      告  甲○○  男  31歲(民國○○年○ 月○○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苗栗縣頭份鎮○○里○鄰○○路719
                          巷53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民
    國94年10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於99年
    6 月27日11時許,騎乘車號SCJ─876號輕機車,行經苗栗縣
    頭份鎮○○里○○路690 巷35弄100 號,乙○○新購入之房
    屋正裝潢中,大門並未上鎖,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竊盜之犯意,進入上址(所涉侵入建築物罪嫌未據告訴)
    ,徒手行竊屋內電線6 捲,得手後將前揭電線置於上開輕機
    車腳踏板上時,為乙○○當場發現,報警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甲○○之自白;㈡被害人乙○○之指訴;㈢扣
    押物品清單、被害人出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相片等在
    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
    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
    ,今被告於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檢  察  官  盧明軒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    日
                            書  記  官  蔡淑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苗簡字第742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