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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2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柳章峰林佩儒許蓓雯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20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喬國偉 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9年7月4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10月3 日起,再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林佩儒

法 官 許蓓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玲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20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