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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458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魏宏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458號

公訴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程智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7 月2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之犯罪事實項內「本件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之記載均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犯罪事實,除程智強於98年10月23日晚間9 時許在苗栗縣造橋鄉林重雄住處所犯竊盜案件,由本院另行補充判決外,其餘與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之記載均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另基於同一法理,如刑事判決有文字漏寫,其漏寫之補充記載不影響判決本旨,自得參照上述規定加以補充記載。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之犯罪事實項內,有本裁定主文欄所示更正前之漏載,惟其尚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即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宏安

書記官 張玉楓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458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