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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45號

聲請更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林信旭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645號

聲請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所犯詐欺案件(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932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99年度執聲字第4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更定其刑為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聲請累犯更定其刑書所載。

二、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2 分之1 ;又按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刑法第48條前段定有明文;再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前曾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易緝字第21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及93年度苗簡字第163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2 罪以93年度聲字第594 號裁定應執行刑10月,並已於94年9 月25日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復於執行完畢後5 年內之97年7 月26日,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詐欺罪,經本院98年度易字第932 號判處拘役58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判決書各1 份附卷可按,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之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自屬累犯,且上開判決宣告之刑迄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更定其刑,自屬有理,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48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信旭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45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更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