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2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20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喬國偉 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9年7月4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10月3 日起,再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