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18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訴字第518號
- 公訴人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486 號,追加起訴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920 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9 月30日下午4 時,在本院第二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第一級毒品海因叁小包(合計毛重12.32 公克)沒收銷燬,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小包(毛重0.46公克)沒收銷燬,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如後附起訴書所載。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
四、被告所犯3 罪均符合自首之要件,均有刑法第62條前段之適用。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 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 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