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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2號

確認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黃怡玲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2號

聲請人
即原告
林青松
被告
吳俊祥
被告
胡素珠
被告
洪信民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政德

上列聲請人因與被告間請求確認之訴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聲請人即原告請求就:⑴言詞辯論只傳原告不傳被告之法律依據,⑵言詞辯論庭不准原告言詞攻防之法律依據,⑶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2 、3 項規定為之等項,聲請補充判決等語。惟聲請人之上開主張,均非關訴訟標的或訴訟費用,且本件判決就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並無脫漏,聲請人聲請為補充判決,於法不合,不應准許。至聲請人對於本件判決內容及訴訟程序不服,應提起上訴救濟,併此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2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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