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2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林青松
- 被告
- 吳俊祥
- 被告
- 胡素珠
- 被告
- 洪信民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政德
上列聲請人因與被告間請求確認之訴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聲請人即原告請求就:⑴言詞辯論只傳原告不傳被告之法律依據,⑵言詞辯論庭不准原告言詞攻防之法律依據,⑶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2 、3 項規定為之等項,聲請補充判決等語。惟聲請人之上開主張,均非關訴訟標的或訴訟費用,且本件判決就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並無脫漏,聲請人聲請為補充判決,於法不合,不應准許。至聲請人對於本件判決內容及訴訟程序不服,應提起上訴救濟,併此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