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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07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王萬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07號

原告
林岳蓁
訴訟代理人
朱慧倫律師
被告
林信財
訴訟代理人
邱任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 年度訴字第2361號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 年度訴字第2361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劉佩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07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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