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07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07號
- 原告
- 林岳蓁
- 訴訟代理人
- 朱慧倫律師
- 被告
- 林信財
- 訴訟代理人
- 邱任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 年度訴字第2361號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 年度訴字第2361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