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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8號

變換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游欣怡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8號

聲請人
興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郎
相對人
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昭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九年度存字第二四三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其中關於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貳拾肆張(即如附表所示),合計新臺幣貳仟貳佰陸拾萬元部分,准予變換為同額之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關於假扣押、假處分等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6 條規定準用同法第105 條第1 項之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9年度裁全字第20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處分之執行,曾提供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24紙(如附表所示),合計新臺幣(下同)22,600,000元,並連同現金43,659元,共計22,643,659元供擔保,並以本院99年存字第243 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就上開提存物即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24紙部分,另有相同金額之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此聲請以該同額之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變換之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99年度裁全字第20號裁定及99年度存字第243 號提存書暨國庫保管品收受證明書及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且聲請人聲請變換之部分提存物,亦陳明願以「同額」之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準此,並不影響相對人因假處分所受損害之權益擔保,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第105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宏賓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發行人             │票號      │面額(新臺幣)│
├──┼──────────┼─────┼───────┤
│ ⒈ │ 安泰商銀敦南分行   │CA0000000 │100萬         │
├──┼──────────┼─────┼───────┤
│ ⒉ │ 安泰商銀敦南分行   │CA0000000 │100萬         │
├──┼──────────┼─────┼───────┤
│ ⒊ │ 安泰商銀敦南分行   │CA0000000 │100萬         │
├──┼──────────┼─────┼───────┤
│ ⒋ │ 安泰商銀敦南分行   │CA0000000 │100萬         │
├──┼──────────┼─────┼───────┤
│ ⒌ │ 安泰商銀敦南分行   │CA0000000 │100萬         │
├──┼──────────┼─────┼───────┤
│ ⒍ │ 安泰商銀敦南分行   │CA0000000 │100萬         │
├──┼──────────┼─────┼───────┤
│ ⒎ │ 安泰商銀敦南分行   │CA0000000 │100萬         │
├──┼──────────┼─────┼───────┤
│ ⒏ │ 安泰商銀敦南分行   │CA0000000 │100萬         │
├──┼──────────┼─────┼───────┤
│ ⒐ │ 安泰商銀敦南分行   │CA0000000 │100萬         │
├──┼──────────┼─────┼───────┤
│ ⒑ │ 安泰商銀敦南分行   │CA0000000 │100萬         │
├──┼──────────┼─────┼───────┤
│ ⒒ │ 安泰商銀敦南分行   │CA0000000 │100萬         │
├──┼──────────┼─────┼───────┤
│ ⒓ │ 安泰商銀敦南分行   │CA0000000 │100萬         │
├──┼──────────┼─────┼───────┤
│ ⒔ │ 安泰商銀敦南分行   │CA0000000 │100萬         │
├──┼──────────┼─────┼───────┤
│ ⒕ │ 安泰商銀敦南分行   │CA0000000 │100萬         │
├──┼──────────┼─────┼───────┤
│ ⒖ │ 安泰商銀敦南分行   │CA0000000 │100萬         │
├──┼──────────┼─────┼───────┤
│ ⒗ │ 安泰商銀敦南分行   │CA0000000 │100萬         │
├──┼──────────┼─────┼───────┤
│ ⒘ │ 安泰商銀敦南分行   │CA0000000 │100萬         │
├──┼──────────┼─────┼───────┤
│ ⒙ │ 安泰商銀敦南分行   │CA0000000 │100萬         │
├──┼──────────┼─────┼───────┤
│ ⒚ │ 安泰商銀敦南分行   │CA0000000 │100萬         │
├──┼──────────┼─────┼───────┤
│ ⒛ │ 安泰商銀敦南分行   │CA0000000 │100萬         │
├──┼──────────┼─────┼───────┤
│  │ 安泰商銀敦南分行   │CA0000000 │100萬         │
├──┼──────────┼─────┼───────┤
│  │ 安泰商銀敦南分行   │CA0000000 │100萬         │
├──┼──────────┼─────┼───────┤
│  │ 安泰商銀敦南分行   │CA0000000 │10萬          │
├──┼──────────┼─────┼───────┤
│  │ 安泰商銀敦南分行   │CA0000000 │50萬          │
├──┼──────────┼─────┼───────┤
│    │ 合計               │          │2,260萬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8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變換提存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