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9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苗小字第16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黃怡玲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苗小字第165號

原告
信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守儀
訴訟代理人
呂豪鑫
被告
張仁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苗栗簡易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苗小字第165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