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苗小字第16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苗小字第165號
- 原告
- 信翼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守儀
- 訴訟代理人
- 呂豪鑫
- 被告
- 張仁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苗栗簡易庭法 官 黃怡玲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苗小字第165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苗栗簡易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