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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13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王萬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13號

上訴人
陳蘭順
被上訴人
慈聖宮
法定代理人
張德貴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213 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93,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麗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13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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