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13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13號
- 上訴人
- 陳蘭順
- 被上訴人
- 慈聖宮
- 法定代理人
- 張德貴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213 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93,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