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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9號

給付業務獎金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宋國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9號

原告
吳大權
訴訟代理人
蔡其展律師
複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
被告
真心蓮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枝
訴訟代理人
呂東興

      呂雨秦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業務獎金事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02 年5月6 日再擴張其訴聲明,其擴張之訴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連同擴張之訴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76,5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612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8,127元,尚應補繳1,0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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