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9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9號
- 原告
- 吳大權
- 訴訟代理人
- 蔡其展律師
- 複代理人
- 蘇文俊律師
- 被告
- 真心蓮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金枝
- 訴訟代理人
- 呂東興
呂雨秦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業務獎金事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102 年5月6 日再擴張其訴聲明,其擴張之訴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連同擴張之訴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76,5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612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8,127元,尚應補繳1,0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