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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33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338號

債權人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法定代理人
林三貴
代理人
枋民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兆左、蔡朝清之繼承人、蔡林秀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請求對蔡朝清、蔡林秀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應提出渠二人之除戶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及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並向管轄法院查詢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並具狀更正請求之債務人。又民法第1148條第2 項業於民國98年6 月10日修正為「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被繼承人如合於上開修正後之規定,其繼承人等倘未為拋棄繼承,如無特別約定,則應以繼承被繼承人所得遺產為限,對債權人負連帶清償責任,併請注意勿逾越上揭範圍請求。

二、請提出債務人張兆左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338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