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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6號

聲請閱卷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潘進順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6號

聲請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李美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八十八年度繼字第一三四號拋棄繼承權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查有限責任苗栗縣竹南信用合作社(以下稱竹南信合社)而為被繼承人何財福之債權人。聲請人前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自民國100 年7 月9 日概括承受竹南信合社之資產負債,並依法公告於報紙,故竹南信合社對何財福之債權業已移轉予聲請人。聲請人為了解何財福之繼承人繼承情形,而有閱覽如主文所示案卷之必要等語,並提出本院101 年6 月25日函、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 年5 月31日函、刊登公告之新聞紙及借據影本各1 份為證(附本院101 年度聲字第25號),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潘進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6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閱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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