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09 日
- 當事人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章明純、北鑫營造即長隆營造有限公司、徐傑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3號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明純 被 告 北鑫營造即長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傑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