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875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75號
- 原告
- 奈新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國雄
- 被告
- 共德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建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1,2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7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1,2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