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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87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75號

原告
奈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雄
被告
共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建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1,2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875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