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23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23號
- 上訴人
- 張炳旺
張文先
葉秀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捌萬肆仟伍佰叁拾壹元,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捌拾伍元,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