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48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48號
- 上訴人
- 張兆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玖拾萬玖仟壹佰捌拾伍元,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伍元,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