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0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3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王炳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39號

上訴人
李立章
訴訟代理人
徐祐偉律師
被上訴人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梅思勰
訴訟代理人
靳德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4,88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王炳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慈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39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