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39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39號
- 上訴人
- 李立章
- 訴訟代理人
- 徐祐偉律師
- 被上訴人
-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梅思勰
- 訴訟代理人
- 靳德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4,88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王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