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83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83號
- 原告
- 李坤鎔
- 被告
- 劉正環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0000000 元,該裁定已於民國101 年10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雖原告曾就本件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於101 年10月4 日以本院101 年度救字第32號民事裁定駁回,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該院101 年度抗字第535號民事裁定駁回抗告確定。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