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94號
- 原告
- 李坤鎔
- 被告
- 劉正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救字第40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原告自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94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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