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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30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303號

聲請人
宋明松
相對人
徐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原本7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侯美滿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附註:一、聲請人、相對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學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本票附表:                                                                                          102年度司票字第303號│
├──┬───────────┬─────────┬───────────┬───────────┬────────┬──┤
│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                      │  (新  台  幣)  │                      │                      │                │    │
├──┼───────────┼─────────┼───────────┼───────────┼────────┼──┤
│001 │101年12月12日         │1,397,500元       │101年12月30日         │101年12月30日         │TH299833        │    │
├──┼───────────┼─────────┼───────────┼───────────┼────────┼──┤
│002 │101年2月10日          │1,490,000元       │102年2月10日          │102年2月10日          │CH608079        │    │
├──┼───────────┼─────────┼───────────┼───────────┼────────┼──┤
│003 │101年10月12日         │8,746,000元       │102年3月12日          │102年3月12日          │CH608078        │    │
├──┼───────────┼─────────┼───────────┼───────────┼────────┼──┤
│004 │101年10月7日          │3,000,000元       │102年3月16日          │102年3月16日          │CH608076        │    │
├──┼───────────┼─────────┼───────────┼───────────┼────────┼──┤
│005 │102年2月25日          │2,770,000元       │102年3月25日          │102年3月25日          │TH303792        │    │
├──┼───────────┼─────────┼───────────┼───────────┼────────┼──┤
│006 │101年10月12日         │3,500,000元       │102年5月16日          │102年5月16日          │CH608077        │    │
├──┼───────────┼─────────┼───────────┼───────────┼────────┼──┤
│007 │101年12月10日         │1,900,000元       │102年6月30日          │102年6月30日          │TH303798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303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