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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0號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吳國聖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0號

聲請人
即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柯艾玉
相對人
即被告
杜明鳳

      杜明國

      杜明

      杜明勲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2 年3月7 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附表欄編號6 關於面積「75.4」之記載,應更正為「75.43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2 年3 月7 日所為102 年度訴字第80號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附表欄編號6 關於面積「75.4」」之記載,於「75.4」之後漏載「3 」係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原告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0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代位請求分割遺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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