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0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0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訴訟代理人
- 柯艾玉
- 相對人
- 即被告
- 杜明鳳
杜明國
杜明
杜明勲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2 年3月7 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附表欄編號6 關於面積「75.4」之記載,應更正為「75.43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2 年3 月7 日所為102 年度訴字第80號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附表欄編號6 關於面積「75.4」」之記載,於「75.4」之後漏載「3 」係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原告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民事庭法 官 吳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