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更字第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更字第2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通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國豐
- 訴訟代理人
- 張伊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謝申伯公育英財團間因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580 元(計算式:330 元×26平方公尺【即判決附表二之土地面積】=8,5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