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76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76號
- 原告
- 祭祀公業法人苗栗縣陳志可
- 法定代理人
- 陳喜
- 訴訟代理人
- 張智宏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惠如
- 被告
- 陳春泉
- 被告
- 陳益
- 被告
- 陳明
- 被告
- 前列陳春泉、陳益、陳明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游雅鈴律師
- 被告
- 呂峰雄
上列抗告人因與■列舉式■間請求事件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對於本院■日期轉換■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起訴(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費),經本院於■日期轉換■以其訴(上訴)為不合法予以裁定駁回,茲抗告人以其已繳納足額裁判費(上訴費)為由,提起抗告,並有繳費收據一紙附卷可稽,應認其抗告為有理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