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3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號

停止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08 日

法官伍偉華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8號

聲請人
劉順昌
相對人
柯昌邑

上列當事人間因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為相對人供擔保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玖佰叁拾叁元後,本院一百零二年度司執字第三六二五號清償票款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百零二年度訴字第一六六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債權人即相對人柯昌邑,於民國(下同)102 年3 月4 日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4年度執字第3987號債權憑證,聲請本院以102 年度司執字第3625號清償票款執行事件,強制執行聲請人之財產,相對人聲請執行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及自83年12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嗣聲請人於102 年4 月3 日以相對人為被告,向本院提起102 年度訴字第166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請求判決本院102 年度司執字第3625號清償票款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執行事件及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卷宗,核閱明確。聲請人既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其聲請裁定停止上開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規定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次按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申言之,應以債權人因執行程序之停止,致原預期受償之時間延後所生之損害,為定擔保數額之依據。又依通常社會觀念,使用金錢之對價即為利息。執行債權倘為金錢債權,債權人因執行程序停止,致受償時間延後,通常應可認係損失停止期間利用該債權總額所能取得之利息。

四、經查:相對人於上開執行事件聲請執行之債權額為60萬元及自83年12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月息百分之0.5 )計算之利息,已如前述,據此計算相對人於聲請人102 年4 月3 日聲請本件停止執行之時,所得受償之執行債權總額,應本金60萬元加上利息659,663 元(83年12月8 日起至102 年3 月7 日止共計18年又3 月即219 月,利息為60萬元乘以百分之0.5 乘以219 月為65萬7 千元,另27天之利息為60萬元乘以百分之6 後,乘以365 分之27,為2,663 元,小數點下4 捨5 入),共計為1,259,663 元。依上開說明,自得以上開債權數額推估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未能即時受償所可能遭受之損害額。又上開執行程序停止執行期間除有和解或撤回情事外,須至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66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而該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為60萬元,屬得上訴第二審事件,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 點規定民事通常程序審判案件期限,第一審1 年4 個月、第二審2 年,據此推估上開執行事件停止執行之期間應為3年4 個月即40個月。則以相對人上開債權總額為1,259,663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相對人延宕40個月受償,所可能遭受之利息損失,應為251,933 元(1,259,663 ×6%÷12×40=251,933 元(小數點以下4 捨5 入),以此估算相對人因聲請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因而停止執行,致未能即時受償之損害額,並據以酌定聲請人應供擔保金額。

五、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強制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